比賽規則
所有參加者必須遵守大會訂立的規則和指示,違反比賽規則的隊伍或參加者可能會被取消資格,大會並保留有關追究權利。大會亦有權在任何情況下及在比賽的任何階段終止任何參賽隊伍繼續作賽。
- 每隊參賽隊伍必須有一位隊員在2010年12月5日或之前年滿18歲。
- 所有參加者必須以隊制形式參賽,並必須符合報名組別的參賽要求。
- 參賽隊伍必須齊集所有隊員,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登記手續,方可開始比賽。
- 各參賽隊伍將於出發前取得所有追蹤站的提示,然後自行設計合適的路線及前往方法。
- 參加者可選擇步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計程車〉前往各個追蹤站。參加者不得使用任何行動輔助工具如單車進行比賽,惟傷健參加者除外。
- 比賽進行期間,參加者不可租借任何交通工具或乘坐私家車輛以完成比賽。
- 比賽進行期間,參加者必須將號碼布掛在身上當眼處。
- 參賽隊伍須整隊同行,並於追蹤站齊集,方可獲取「追蹤分」。
- 取得「追蹤分」後,該追蹤站將會提供「挑戰」予參賽隊伍,各隊伍完成「挑戰」後更可取得「挑戰分」。
- 參加者如在比賽期間遺失號碼布,其參賽隊伍將被扣分,並必須於下一個追蹤站補領。
- 賽事成績會以得分記錄咭計算,大會保留一切對成績之最終決定權。
- 參加者如於比賽期間遺失得分記錄咭,其參賽隊伍將被取消參賽資格。參賽隊伍必須立即向大會報告,並由大會安排餘下賽程。
- 比賽期間,參賽隊伍必須全程攜帶主辦機構提供的「隊伍定位器」並確保「隊伍定位器」已開啟。
- 參賽隊伍如於比賽期間遺失「隊伍定位器」,須賠償大會港幣八佰元正。
- 參賽隊伍的完成時間以所有隊員到達終點的時間為準。
- 參賽隊伍若未能於比賽當日下午四時正或之前返回終點,其參賽資格將被取消。參賽隊伍請立刻通知大會,並按大會指示返回終點。
- 為顧及參加者的個人安全,參加者如因事故、受傷或身體不適而退出比賽,須立即向大會報告。該隊伍餘下之隊員(必須兩人或以上)必須獲得大會批准,方能繼續作賽,惟其成績將不獲排名。〈建議:該名退出的參加者由最少一名隊員陪同離開。〉
- 參加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保持環境清潔、切勿破壞公共設施。大會將有權向違反此規條的隊伍扣分,並且不負上任何責任。
- 參加者須於出發當日填寫健康申報表,如發現參加者有任何不適或發燒徵狀,大會有權要求參加者退出賽事。
- 大會有權取消比賽,所有報名費概不獲退還。
- 如有任何爭議,大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大會保留隨時更改及解釋所有比賽規則之最後權利。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